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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
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:

  根据国家建设部第42号令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,四川省政府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》(川府发〔2004〕2号)文件规定,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,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,结合绵阳市政府《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管理的通知》(绵府办发〔2004〕5号)文件精神,为将市房产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对房屋租赁合同鉴证、登记备案制度有机结合,减少各单位办理房屋租赁有关手续的办事环节,经两局协商,现将房屋租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  1、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管理由市房管局负责,并协助市财政局加强对租赁收入的收缴入库工作,及时通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的动态情况。
  2、各单位房屋租赁的合同签订后,应持有效证件和租赁合同(一式四份)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市房管局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,由房管部门对租赁双方主体资格、房屋权属、安全状况等进行审查后,再送市财政审核鉴证。
  3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涉及的房产管理部门应收取的规费,实行代扣代缴,由市财政局按照收费管理渠道,分单位直接划入市房管局专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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